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周祖润,女,傈僳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1987********,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镇**组,现住瑞丽市**巷**号。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瑞丽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阿某(自报),女,回族,1978年**月**日出生,缅文二档文化,国籍不明,家住缅甸**。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瑞丽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瑞宏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祖润、阿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阿某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两次,每次贩卖人民币5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颗),其贩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0.76克。
2019年10月,被告人周祖润在瑞丽市朗廷酒店506号房间多次向吸毒人员胡某某、韩某贩卖颗粒状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向吸毒人员冯某某贩卖晶体状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
2019年10月20日12时许,瑞丽市公安局瑞宏派出所民警在瑞丽市朗廷酒店506号房间将被告人周祖润、阿某抓获。从房间床的枕头边上的蓝色纸袋里查获1个棕色的小包和1个粉红色的塑料盒,棕色小包内有红色片剂状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袋(净重0.63克)和白色的晶体状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袋(共净重0.55克),粉红色塑料盒内有白色晶体状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袋(共净重13.22克)和1个烟盒,烟盒内有白色晶体状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0小袋(共净重5.46)。综上,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总净重19.8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祖润、阿某违反我国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周祖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阿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阿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兰婷
检察官助理:沈良浩
书记员:周雪雅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周祖润、阿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文书卷1册、文书卷2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相关材料1份。
4.其他材料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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