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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福宝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315号

被告人周福宝,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大余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7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5年1月6日、2018年5月17日、2019年2月2日被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福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3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周福宝在重庆市巴南区昌银网吧内,趁被害人张某某睡觉之际,将张某某放于昌银网吧24号机位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589元的VIVO手机盗走,后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在陈家坪汽车站将所盗手机销赃给一游摊。

2020年6月15日,公安机关在江西省赣州市火车站将被告人周福宝抓获归案。被告人周福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购买发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福宝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福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福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周福宝到案后如实供述盗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牟玉霞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福宝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案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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