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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符武东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麦江海,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东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农场**队。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3月8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符武东,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绰号“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乡**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先海(绰号“阿五”),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江海、周某某等5人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中下旬的某日凌晨,被告人麦江海、周某某、符武东驾驶周某某的皮卡车来到东方市**镇**宾馆后面羊圈盗窃了被害人梁某某三只山羊,后三人将盗得的三只山羊以人民币3900元的总价低价出售给郑某甲,被告人郑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此次盗窃的山羊。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此次梁某某被盗窃的3只山羊认定价格为人民币9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B2****假车牌一个、L型扳手一个、铁棍一根、撬棍一根、斧头一把、柴刀一把;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通话清单等;

3证人邓某某、苏某某、郑某乙、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麦江海、周某某、符武东、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辨认等笔录。

二、2019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麦江海、周某某、符武东来到东方市**镇**湾海边附近蒙某某羊圈盗窃了被害人蒙某某、关某某共12只山羊,后三人将此次盗窃所得的11只山羊(其中1只三人宰杀吃掉)于当日18时许在麦江海家以人民币9440元的总价低价出售给郑某甲,被告人郑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此次盗窃的山羊。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此次蒙某某、关某某被盗窃的12只山羊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71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

2.被害人蒙某某、关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麦江海、周某某、符武东、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三、2019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麦江海、周某某、符武东来到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林某甲家羊圈盗窃了被害人林某甲3只山羊,后麦江海、周某某、符武东三人将此次盗窃所得的2只山羊(中途跑掉一只)以人民币2000元的总价低价出售给杨先海,被告人杨先海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此次盗窃的山羊。经乐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此次林某甲被盗窃的3只山羊认定价格为人民币77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账单、通话记录;

2.证人杨某甲、林某乙、杨某乙、杨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麦江海、周某某、符武东、杨先海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辨认笔录。

四、2019年11月05日凌晨,被告人麦江海、周某某、符武东来到乐东黎族自治县**镇**居委会盗窃了被害人王某甲1只山羊,而后又来到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邢某甲家羊圈盗窃了被害人邢某甲5只山羊,后三人将两次盗窃所得的6只山羊以约人民币6600元的总价低价出售给杨先海,被告人杨先海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此次盗窃的山羊。经乐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此次王某甲被盗窃的1只山羊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220元,邢某甲被盗窃的5只山羊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

2.证人陈某甲、邢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邢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麦江海、周某某、符武东、杨先海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辨认笔录。

五、2019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麦江海、周某某、符武东来到东方市**镇**坡**道吉某某家牛圈旁盗窃了被害人吉某某1只山羊,后三人将此次盗窃所得的1只山羊放置在麦江海家中,于当天下午宰杀吃掉。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此次吉某某被盗窃的1只山羊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5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

2.被害人王某乙、吉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麦江海、周某某、符武东、杨先海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辨认笔录。

六、2019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麦江海、周某某、符武东来到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湾海边黄某某家羊圈盗窃了被害人黄某某、邢某丙夫妇6只山羊,后三人将此次盗窃所得的6只山羊以人民币7000元的总价低价出售给杨先海,被告人杨先海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此次盗窃的山羊。经乐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此次被盗窃的6只山羊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9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

2.被害人邢某丙、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麦江海、周某某、符武东、杨先海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辨认笔录。

七、2019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麦江海、周某某、符武东来到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林某丙家羊圈盗窃了被害人贫困户林某丙5只山羊(扶贫物资),后三人将此次盗窃所得的5只山羊以人民币6300元的总价低价出售给杨先海,被告人杨先海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此次盗窃的山羊。经乐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此次林某丙被盗窃的5只山羊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

2.证人范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麦江海、周某某、符武东、杨先海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辨认笔录。

八、2019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麦江海、周某某、符武东来到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石某甲家羊圈盗窃了被害人石某甲12只山羊,后三人将此次盗窃所得的12只山羊以人民币12000元的总价低价出售给杨先海,被告人杨先海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此次盗窃的山羊。经乐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12只山羊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

2.证人石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石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麦江海、周某某、符武东、杨先海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辨认笔录。

九、2019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麦江海、周某某、符武东来到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周某某家羊圈盗窃了被害人周某某17只山羊,后三人将此次盗窃所得的17只山羊以人民币19300元的总价低价出售给杨先海,被告人杨先海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此次盗窃的山羊。经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此次周某某被盗窃的17只山羊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3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

2.证人胡某某、林某丁、陈某乙的陈述;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麦江海、周某某、符武东、杨先海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辨认笔录。

十、2019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麦江海、周某某、符武东来到东方市**镇**坡**道林某戊家羊圈盗窃了被害人林某戊、翁某某夫妇12只山羊,后三人将此次盗窃所得的12只山羊以人民币10200元的总价低价出售给杨先海,被告人杨先海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此次盗窃的山羊。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此次林某戊被盗窃的12只山羊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32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还清单;

2.被害人林某戊的陈述;

3.被告人麦江海、周某某、符武东、杨先海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辨认笔录。

十一、2019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麦江海、周某某、符武东来到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陈某丙羊圈盗窃了被害人陈某丙11只山羊,后三人将此次盗窃所得的11只山羊以人民币8000元的总价低价出售给杨先海,被告人杨先海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此次盗窃的山羊。经乐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此次陈某丙被盗窃的11只山羊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4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还清单;

2.证人吴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麦江海、周某某、符武东、杨先海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辨认笔录。

十二、2019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麦江海、周某某、符武东来到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羊某某家羊圈盗窃了被害人羊某某、吴某乙夫妇22只山羊,后三人将此次盗窃所得的22只山羊以人民币20500元的总价低价出售给杨先海,被告人杨先海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此次盗窃的山羊。经乐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此次羊某某被盗窃的22只山羊认定价格为人民币42350元。

2019年11月20日,东方市公安局四更边防派出所民警抓获麦江海、周某某、符武东、杨先海,从杨先海处查获、追回赃羊20只,后依法发还给被害人林某丙2只、林某戊6只、羊某某12只;依法扣押麦江海持有的VIVO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7097元;依法扣押周某某持有的琼DE****长城牌皮卡车一辆、OPPO牌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1791元;依法扣押符武东持有的琼F1****吉利牌小汽车一辆、华为牌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1365元;依法扣押杨先海持有的无号牌偏三轮摩托车一辆、VIVO牌手机一部。2019年11月20日,郑某甲自动到东方市公安局投案,依法扣押郑某甲持有的琼D6****长城牌皮卡车一辆、VIVO牌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羊某某、吴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麦江海、周某某、符武东、杨先海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江海、周某某、符武东、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江海、周某某、符武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被告人杨先海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江海、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 楠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麦江海、周某某、符武东、郑某甲、杨先  

          海现均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玖册、光盘壹张;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

          单》;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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