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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福祥盗窃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周福祥,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7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乡(原柳圣乡),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街**号**小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7日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9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福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和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周福祥到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将被害人李某某的防护栏掰断后翻窗进入该房屋内盗窃现金人民币300元和3瓶白酒。经眉山市东坡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五粮液等白酒价值人民币765元。

2020年4月16日7时许,被告人周福祥驾驶摩托车到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将被害人王某某家的防护栏掰弯后翻窗进入该房屋盗窃现金人民币700余元。后周福祥用同样方式进入被害人何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100余元。同日,被告人周福祥又驾驶摩托车到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将被害人赵某某家的窗户强行推开后翻窗进入该房屋盗窃现金人民币3.7万余元和1对金耳环。

被告人周福祥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等人陈述,证人张某某、赵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福祥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福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福祥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周福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福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伟伦

检察官助理:赵凯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福祥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1份、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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