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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科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818号

被告人周科,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幢**(户籍地:重庆市江北区**小区**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06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6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3月17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20年1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同年11月4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科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科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周科经与购毒人陈某某微信联系约定好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种类、金额,并收取陈某某微信转账毒资350元和车费50元后,于当日22时许经电话联系后,在重庆市渝北区宝圣大道万科朗润园11幢楼下路边,将2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0.69克)和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0.18克)贩卖给陈某某,交易完成后在重庆市渝北区宝圣大道万科朗润园11幢5楼过道处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另从周科身上搜查出1包甲基苯丙胺(净重0.38克)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1克)。

被告人周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逮捕决定书、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手机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科的供述和辩解;

4.物证检验报告;

5.提取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周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科贩卖甲基苯丙胺1.3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累犯、毒品再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科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涉案毒品1.35克甲基苯丙胺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义长

检察官助理:刘  昱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科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作案手机一部已被扣押并随案移送;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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