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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立峰盗窃案)_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周立峰,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1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扬州市邗江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周立峰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3月被原江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4被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立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仪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立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周立峰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牛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立峰,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牛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立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周立峰先后在高邮市区、本市胥浦等地盗窃作案3起,窃得摩托车、现金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87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下旬某日,被告人周立峰在高邮市蝶园路俞师傅饭店门口,乘隙窃得被害人邢某某雅马哈牌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150元。

2.2020年3月16日中午,被告人周立峰在本市**路**号中国**彩票店内,乘隙窃得被害人牛某某抽屉内现金人民币320余元。 

3.2020年3月16日傍晚,被告人周立峰在本市**北路西侧的**烟花爆竹店内,采取硬物开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周某某钱包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5400余元。 

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周立峰处扣押雅马哈牌摩托车1辆,并发还被害人邢某某;依法扣押被告人周立峰人民币5720元并发还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倪某某证言;

3.被害人牛某某、周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周立峰供述和辩解;

5.仪征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立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立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立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立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爱娣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立峰现在扬州市邗江区**镇**村**组**号候审。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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