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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立环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周立环,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沭阳县**乡**村。被告人周立环曾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6月2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周立环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沭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立环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周立环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立环,听取了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被告人周立环与张某某登记结婚,育有一子一女,2016年10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子女均由张某某抚养,位于本县**乡**村**组**号房屋归二人所生儿子所有,由张某某继续居住。离婚后被告人周立环仍多次纠缠、滋扰张某某及其家人。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周立环因殴打前妻张某某,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9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元。2018年2月至9月,被告人周立环酒后多次实施辱骂、殴打等行为,滋扰、纠缠前妻张某某及其家人,被沭阳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0年1月至5月,被告人周立环酒后多次实施辱骂、殴打等行为,滋扰、纠缠前妻张某某及其家人,现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底的一天傍晚,被告人周立环到张某某家随意辱骂张某某。

2.2020年2月下旬的一天傍晚,被告人周立环到张某某家,采用踹门、辱骂等手段滋扰张某某。

3.2020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立环到张某某家,采用踹门、辱骂等手段滋扰张某某。

4.2020年3月26日夜里,被告人周立环到张某某家,采用砸坏门前水表等手段滋扰张某某。

5.2020年3月28日夜里,被告人周立环到张某某家,破坏铁门侵入住所,持竹竿殴打张某某及女儿周某丁(2009年3月出生),致周某丁手部轻微伤,并有毁坏屋内财物等行为。

6.2020年5月9日晚上,被告人周立环到张某某家,随意辱骂张某某。

案发后,张某某已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周某甲、周某乙、史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周某丁陈述;

4.被告人周立环供述和辩解;

5.沭阳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6.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立环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毁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立环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重新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立环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玉泉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立环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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