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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立辉诈骗案)_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牙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立辉,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号,2011年6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突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千元,2012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牙克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立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中旬,被告人周立辉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的情况下,以可以为牙克石市居民王某某的父母办理林业退休养老为由,收取办事费,王某某分三次共计交给周立辉人民币8万元,后周立辉将所得钱款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立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立辉因犯诈骗罪多次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慧晶

2020年33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牙克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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