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金融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周素霞,女,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66********,汉族,小学文化,某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镇街道**村**组**号,住上海市松江区**镇**路**弄**号**室。2018年6月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8年9月5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8年10月9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素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9年1月24日、4月3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23日第二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起诉。被告人周素霞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被告人周素霞伙同他人,通过签订项目合同等参与某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筹备成立事宜。后某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注册成立,主要经营地为本市普陀区**路**号**大厦**室,该公司在本市普陀、杨浦等7个区设立分部,被告人周素霞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7年至2018年期间,某某公司以散发传单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发售季度红、周年庆等保本保息型理财产品,以高额年化收益率回报为诱饵,吸收社会不特定公众到公司投资并签订《借款合同》。被告人周素霞参与公司项目合同签订、公司注册、提供银行账户、公司宣传等。经审计,某某公司共与1300余位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金额合计人民币1.34亿余元,实投金额合计人民币1.27亿余元。
2018年6月2日,被告人周素霞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侯某某、夏某某、孙某某、余某某的证言,证明上述证人通过宣传单、朋友介绍等方式,听取某某公司业务员的介绍,被许诺高额回报,至某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并支付投资款,后发现本金无法取回的事实。
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明某某公司通过传单等方式宣传,以许诺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同时证实被告人周素霞系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实。
3.《借款合同》、收据、转账情况、银行转账单等,证明某某公司与多位投资人签订投资理财借款合同,投资人将钱款交予某某公司的事实。
4.档案机读材料、工商注册资料等,证明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法定代表人为周素霞。
5.某某公司宣传资料,证实某某公司宣传给予投资人高额利息回报,同时宣传投资后给予各种优惠政策的事实。
6.上海**有限公司《关于某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2016年至2018年,某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在普陀区、松江区、虹口区、杨浦区、徐汇区、长宁区及浦东新区设立分部,与1340位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金额合计人民币134133800元,实际投资金额合计人民币127757751.88元。
7.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周素霞的到案经过及身份情况。
8.被告人周素霞的供述,证明其担任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系吸引客户前来投资,其作为法定代表人出席公司客户见面会等的事实。
以上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素霞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素霞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素霞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戈亮
检察员:张兴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素霞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肆册、审计报告玖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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