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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19〕52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03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住汨罗市**镇**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以来,以被告人周某某以及何某某、周某甲、杨某某、张某某、周某乙等人(后五人已判刑)为主要成员的传销组织,从贵阳搬迁到昆明市呈贡区,在呈贡区风华俊园小区、市政府紫岫院、淏园、沁园、浣园小区等租住大量房屋,后以投资、做生意或者其他理由通过打电话等方式从湖南、四川、重庆等地骗取亲戚、朋友、同乡等来到昆明市呈贡区,随后采取多种方式对来的人强化洗脑,谎称“自愿连锁经营”是国家政府扶持的“阳光工程”项目,或称“1040阳光工程”(投入69800元二至三年赚回1040万),国家的政策是低调宣传,暗中保护支持发展。鼓吹此模式是财富再分配,是个人致富的好方法,引诱他人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的方式以每份3800元购买份额,一次性花费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为“高起点”或其他不等的份额加入该传销组织,并按照实习业务员、业务员、主任、经理、老总的“五级三晋制”的模式,以发展“自愿连锁经营”为名,直接通过拉人头方式形成“金字塔”上下线网络关系,根据不同级别对下线人员分别按其购买份额及所达到级别进行提成返利获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周某某负责整个传销组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本人已达老总级别,下线人数超过120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康

代理检察员:郑芳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呈贡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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