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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红生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二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周红生,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7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镇**村**组**号,住湖北省松滋市**镇**路**号**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红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周红生先后3次向吸毒人员赵某某、胡某某、朱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4颗,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1.56克,获取毒资180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周红生向吸毒人员赵某某贩卖冰毒0.3克、麻果1颗,获取毒资500元。

2.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周红生向吸毒人员胡某某贩卖冰毒0.6克、麻果2颗,获取毒资800元。

3.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周红生向吸毒人员朱某某贩卖冰毒0.3克、麻果1颗,获取毒资500元。

2020年8月3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周红生驾驶的轿车内查获并扣押疑似冰毒(净重0.78克) 及麻果2颗(净重0.17克)、管制刀具一把。经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所扣押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2.吸毒人员赵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称重笔录及照片;4.荆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5.被告人周红生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红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红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冰毒”和“麻果”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周红生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凯红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红生现羁押于松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4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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