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细红涉嫌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鹰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鹰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周细红,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753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乡**村**组**号,现租住江西省贵溪市**路**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细红涉嫌故意杀人罪,向贵溪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溪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细红与被害人梁某甲系夫妻关系,二人租住在贵溪市**路**号房屋二楼东侧。2019年8月25日上午7时许,周细红与梁某甲在租住房的卧室内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在卧室的双人床上,周细红用双手掐住梁某甲的脖子致其当场死亡。经贵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梁某甲系颈部受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当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周细红在周某甲等家属的陪同下到贵溪市流口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前科劣迹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周某甲、周某乙、童某某、梁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细红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鉴定意见书等;5.现勘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6.视听资料:110报警录音,同录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细红因感情纠纷故意杀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细红犯罪后在亲友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景芳

检察官助理:杨立辉

                                    

                                       2020年3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周细红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玖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