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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绍其伪造金融票证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绍其,男,1982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82012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号,捕前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号,因犯绑架罪,于2009年1月16日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5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7经我院批准,2019年11月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绍其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的制度及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绍其与缪某某系情侣关系,两人商量共同存款22万元到兴业银行。后缪某某存款12万元,催促周绍其存款,周绍其为应付缪某某,通过QQ在网上联系一卖家,并提供缪某某户名、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存款期限、起息日、到期日等信息,伪造了一张兴业银行存款单用于欺骗缪某某,后在缪某某去查账时被银行工作人员识破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定期储蓄存单、关于客户缪某某存单真伪判定报告、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微信信息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电话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喻言、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绍其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指认笔录、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绍其为假冒存款,伪造兴业银行存款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绍其曾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为严肃国法,维护我国金融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新睿

检察官助理:杨 焱

2020年33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叁册,光盘一张。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叁分,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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