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周继伟,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住罗江县**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8月13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峨眉山市公安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1日,经峨眉山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市中区**街**号**单元**楼**号。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住旌阳区**路**段**号**号。2019年7月9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峨眉山市公安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1日,经峨眉山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继伟、吕某某、黄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3日,经被告人周继伟、吕某某合议后,以李某甲为名义法人代表,李某甲、张某甲作为名义股东成立了德阳金海蜀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蜀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李某甲认缴80万元,实缴0元,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张某甲认缴资本120万元,实缴0元,担任公司监事。
2018年4月9日,周继伟、吕某某委托贺某某向公司登记部门申请变更,将法人代表由李某甲变更为被告人黄某某,监事由张某甲变更为李建华,股东黄某某认缴出资120万,股东李某乙认缴出资80万;2018年6月4日,法人代表黄某某申请变更,将自己的120万股权变更为毛某某80万,强某某40万。
2018年1月18日,周继伟、吕某某以金海蜀公司名义与四川证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辉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开发证辉公司在峨眉山市的“峨眉之星”房地产项目,同时,证辉公司委托金海蜀公司新设立了一个农业银行账户对项目所有款项代为收取及支付,并约定进出该账户所有资金由双方共同监管。该账户由证辉公司财务人员郑某某掌管一个银行K宝,金海蜀公司在“峨眉之星”项目的财务人员罗某某掌管一个K宝。随后,金海蜀公司便进驻“峨眉之星”项目,全面接管“峨眉之星”项目的的策划、营销、修建手续办理、与承建商对接等工作。
金海蜀公司在进驻“峨眉之星”项目后,周继伟、吕某某二人便在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在建房屋进行预售,用客户交纳的购房诚意金进入金海蜀公司中国银行账户、农业银行账户来筹集工程款。周继伟、吕某某二人还授意金海蜀公司会计贺某某将公司中国银行账户内收取的购房诚意金以投资款形式将一部分资金转入双方共管账户(金海蜀公司峨眉农业银行账户)供项目使用。后周继伟、吕某某、黄某某三人利用职务之便将金海蜀公司中国银行账户、农业银行账户的资金任意进行挪用。直至案发,仍有大量资金未予以退回。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2月12日,周继伟为偿还个人债务和自己使用,利用在金海蜀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安排吕某某从金海蜀公司提取50万现金。吕某某利用掌控“峨眉之星”房地产项目收取的购房诚意金的便利,安排金海蜀公司会计贺某某取现50万。贺某某在吕某某的授意下,于当日从金海蜀公司中国银行账户提供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向贺某某个人中国银行卡内转入40万元,并40万元从银行取现后交由周继伟的其妻舅陈某某,最后由陈平交给周继伟妻子张某乙供其使用。2018年2月13日,贺某某再次从金海蜀公司中国银行账户提供转账的方式一次性向周继伟中国银行账户中,周继伟收到10万元后,将其中8万元通过转账方式转入叶宇个人账户中,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2018年3月31日,周继伟为归还个人债务,利用其金海蜀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安排吕某某将存入金海蜀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客户购房诚意金转账190万到黄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吕某某利用掌控“峨眉之星”房地产项目收取的购房诚意金的便利,授意安排会计贺某某于2018年3月31日分三次通过转账方式从金海蜀公司中国银行账户转款50万元到黄某某个人农业银行账户内;于2018年4月1日分三次从金海蜀公司中国银行账户转款50万元到黄某某个人农业银行账户内;于2018年4月2日分两次从金海蜀公司中国银行账户转款40万元到黄某某个人农业银行账户内;于2018年4月3日分三次从金海蜀公司中国银行账户转款50万元到黄某某个人农业银行账户内。黄某某收到190万元资金后,按照周继伟的安排将取现后全部交给张某乙,张某乙将挪用的184万元用于偿还周继伟个人债务给曾某某等人。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周继伟伙同黄某某后补制作虚假的《借款协议》,以证明挪用该笔资金仅为黄某某向金海蜀公司的个人借款。
3、2018年4月4日,周继伟安排吕某某转款100万给自己。吕某某利用掌控“峨眉之星”房地产项目收取的购房诚意金的便利,安排金海蜀公司在“峨眉之星”项目的财务人员罗某某和证辉公司会计郑某某先从金海蜀公司农业银行账户转款100万元到罗某某用于管理金海蜀公司备用金的个人农业银行账户后,再将这100万元转账到周继伟的中国银行账户。周继伟收到挪用资金后,将其中76.1万元用于购买奔驰轿车一辆自己使用,将汽车上户在其老丈人张林名下了;将其中1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给叶某甲;将其中6万元转交给吕某某女朋友叶某乙。
2018年12月-2019年1月期间,周继伟为掩盖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于2018年12月11日,通过其个人账户转款20万元到金海蜀中国银行账户,随即周继伟安排出纳陈某某于次日将20万转入廖某某个人账户内,廖某某将20万元取现后交给周继伟;2018年12月25日,周继伟转账28万元到金海蜀公司中国银行账户,安排陈虹将该笔资金转入苏礼胜个人账户,苏礼胜将28万元转到金海蜀公司中国银行账户,安排陈某某将该笔资金转入廖某某个人账户,廖某某随即将25万元取现交给周继伟;2019年1月17日—18日,周继伟通过本人和张某乙个人账户转款20万元到黄某某个人账户中,随即黄某某将该笔资金转入金海蜀中国银行账户,2019年1月21日,周继伟安排陈某某将该笔资金转入何某某个人账户,何某某将20万元取现后按照周继伟的安排将现金交给其本人。
周继伟多次将通过其本人、张某乙、黄某某的个人账户退回金海蜀公司中国银行账户的少量资金,采取取现又存入又取现的倒钱方式,制造其已归还曾挪用金海蜀公司资金的假象。黄某某作为金海蜀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周继伟的安排下,收到资金后,立即以借款的名义,制作虚假的借款协议、协助周继伟倒钱,制造将钱借给毫无还款能力的何某某20万元、廖某某75万元、苏某某28万元的假象。
4、2018年4月4日,周继伟、吕某某二人利用其金海蜀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并掌控“峨眉之星”房地产项目收取的购房诚意金的便利,安排“峨眉之星”项目上的财务人员罗某某从金海蜀公司备用金的个人工商银行账户转账14万到周继伟妻子张某乙的个人银行卡内。2018年4月6日,张某乙用挪用的资金为时任吕某某女朋友叶某乙购买价值为14.1万元的二手奔驰汽车一辆。
5、2018年5月18日,周继伟为归还个人债务,利用其金海蜀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通过吕某某安排金海蜀公司财务人员贺某某和罗某某,分别在2018年5月18日从金海蜀中国银行账户转款30万至左军个人账户;在2018年5月18日从罗某某用于管理金海蜀公司备用金的个人工商银行账户分两次转款15万,在2018年5月19日转款5万到左军的农村信用社个人银行账户;2018年5月19日,左军收到资金后,按照吕某某的指示,将50万元取现交给黄某某,随后黄某某按照周继伟的指示将50万元现金存入周继伟的农业银行卡账户,并按照周继伟的指示,将其中40万元以转账的方式一次性转账至古政的银行卡内用于偿还周继伟在古政的个人债务,剩下的10万元转账至周继伟妻子张某乙个人银行卡内。
6、2018年7月20日,周继伟安排吕某某通过罗某某管理的金海蜀公司备用金的个人工商银行账户转款10万元到周继伟的姐姐周某某账户,周某某后将上述资金用于归还其银行贷款18万元。
7、2018年4月25日,吕某某作为金海蜀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利用其自身能掌控“峨眉之星”房地产项目收取的购房诚意金的便利,安排会计贺某某从金海蜀公司中国银行账户转款10万元到董某某个人账户内,为叶某乙支付装修房屋费用。
以上资金的使用,相关管理人员吕某某、周继伟、黄某某都未向金海蜀公司股东大会做出申请,也未曾获得相关股东做出的授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继伟、吕某某、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其中周继伟挪用资金数额为414万,吕某某挪用数额为24万,黄某某挪用数额为240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应当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继伟、吕某某、黄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觅
2020年4月2日
附:
1、三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周继伟联系电话:1368962****;吕某某联系电话:1399024****;黄某某联系电话:1558316****。
2、本案卷宗10册随案移送。
3、光盘26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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