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周继伟,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7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地武汉市江岸区**号**楼**号。曾于200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继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继伟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继伟于2020年8月19日11时至12时,伙同他人先后在本市江汉区解放大道大润发超市门口盗走被害人陶某某的一辆黄色圣宝龙牌电动车,在江岸区解放大道黄浦路地铁站G出口旁盗走被害人钟某某的一辆黑加蓝色的五羊牌电动车,在江汉区民权路长江大厦门口盗走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二手电动车。经价格鉴定,上述被盗黄色圣宝龙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690元,其余两辆被盗电动自行车因故无法价格认定。被告人周继伟于2020年9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被盗电动自行车均已灭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材料、抓获及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被盗电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报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陶某某、钟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4.价格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周继伟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继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继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继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继宗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 被告人周继伟现被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 移送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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