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聪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4日至6日,被告人周聪与许某某(刑拘在逃)合伙在进贤县民和镇高岭村委会罗家村附近一荒山上以玩“三十二张”的形式开设赌场,每日参赌人员多达30余人,周聪负责顶替“坐花”参赌和维护正常赌博秩序,许某某则负责召集参赌人员及提供赌具等,刘某某(刑拘在逃)负责在现场收斗子钱,三天抽头渔利超过8000元。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周聪到进贤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樊某某、胡某某、万某某、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聪的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聪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累犯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祝君
检察官助理:童学谦
(院印)
附:
1.被告人周聪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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