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周聪林,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7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私营业主,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星区**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被告人谢平,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78********,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私营业主,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星区**组**乡机关,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道**号**座**楼。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4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聪林、谢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聪林、谢平于2009年12月28日出资成立娄底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后又先后成立了娄底市**贸易有限公司、娄底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娄底市**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有限公司,该六家公司均为周聪林、谢平实际出资并掌控。从2011年9月开始周聪林、谢平以该公司发展及开发项目为由,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按照月利率2.5%至3%,按月支付利息的方式违法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资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投资公司从2011年7月至2014年8月,集资涉案人数共计487人,集资本金197037560元,另息转本639440元,已归还本金73230280元,支付利息52806131元,尚欠381人85342793元;**贸易公司从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集资涉案人数共计14人,集资本金2656000元,已归还本金0元,支付利息341794元,尚欠14人2314206元;**农业公司从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集资涉案人数14人,集资本金2950000元,已归还60000元,支付利息788600元,尚欠13人2171000元。2014年4月之后,因集资参与人出现集中挤兑集资本金、利息,周聪林、谢平所投资项目均处于烂尾状态,无法及时收回投资款,无力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导致两人所经营的六家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经营。周聪林、谢平作为公司实际掌控人、股东,负责决策、管理公司事务,包括与集资人签订借款合同、支付利息,并提供两人的私人银行账户作为公司的专用集资账户等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导致了集资人的资金损失。
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周聪林、谢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借据、中国银监会娄底监管分局回复函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廖某某、张某某等多名集资债权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聪林、谢平的供述与辩解;4.会计事务所鉴定报告;5.讯问同步录音录相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聪林、谢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聪林、谢平均系主犯,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正春
2019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聪林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被告人谢平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0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讯问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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