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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罪)(公开版)_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200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某某,住**镇**村**组**号,因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20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1月14日被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华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020年11月至13日间,被告人周某某在华某某**镇以拉车门方式盗窃作案2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1月11日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从华某某**镇城市广场“江南苑”小区后门围墙翻墙进入小区的地下停车场,用拉车门的方式,进入一台未上锁的小车内盗窃车内财物,窃得两条黄色芙蓉王和几包和天下香烟,第二天和曹某某一起拿至在华某某**镇**路“华鸿”烟酒店以550元钱卖掉,除给曹某某50元跑腿费,其余的钱都用于开房和个人消费了。

2、2020年11月13日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从华某某**镇时代公寓酒店内出发,打的士到茉莉花酒店对面的马路上,后往华阳市场方向走,边走边拉停在路上的车辆的车门。在华阳市场通福路段,拉开了张某某停在路边的白的思域小轿车(车牌粤******),在小轿车的主驾驶和副驾驶中间的盒子里偷走5800元现金和一包和天下香烟,在尾箱中偷得一双黑色皮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段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曹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文慧

2020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华某某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侦查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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