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胜军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_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周胜军,男,196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66********,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小区****室。1985年10月至1995年5月在原宿县地区**建材公司历任**、地材科**,1995年6月至2000年8月在宿州市**建安公司任**,2000年8月至2001年12月在宿州市**开发公司任**,2001年12月至2006年5月任宿州市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2006年5月至2017年6月任宿州市招标办**,2017年7月至今在宿州市**局工作。被告人周胜军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于201911月9日被砀山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砀山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周胜军涉嫌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4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部分

被告人周胜军任市招标办**期间,自2006年中秋节至2014年中秋节,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甲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宿州市**工程建设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安徽*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宿州**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甲建筑公司、宿州市*乙建筑公司、宿州市*丙建筑公司、宿州市*丁建筑公司、宿州市*戊建筑公司、江苏**建筑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企业及中标单位相关人员所送现金762000元、购物卡共计面值219000元;接受杜某甲支付考察旅游费用21000元。合计1002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安徽宿州**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陆某某所送购物卡25000元、现金85000元,被其个人开支、消费。

陆某某为和周胜军搞好关系,让周胜军对其公司的投标给予关照。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到周胜军办公室送其**商场购物卡面值2000元;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到周胜军办公室送其**商场购物卡,面值1000元。合计面值3000元。2009年至2014年6年,每年春节、中秋节,共11个节(除2013年春节外),每个节日前的一天,陆某某都到周胜军办公室送其**商场购物卡,面值2000元。11个节共送给周胜军面值22000元购物卡。共计面值25000元。

宿州**集团有限公司在2007年5月中标宿州市埇桥区**公司政府安置楼工程项目。中标后的一天,陆某某为感谢周胜军告诉其该项目资金情况,为其投标提供了帮助,到周胜军办公室送给周胜军现金5000元;2008年5月该公司中标宿州市**大厦工程项目。中标后的一天,陆某某为感谢周胜军告诉其该项目资金情况,为其投标提供了帮助,到周胜军办公室送给周胜军现金10000元;2009年1月该公司中标宿市州**楼工程项目。中标后的一天,陆某某为感谢周胜军告诉其该项目资金情况,为其投标提供了帮助,到周胜军办公室送给周胜军现金20000元;2010年1月该公司中标宿州市**大楼工程项目。投标前,陆某某向周胜军咨询该招标项目的资金等相关情况,并得到周胜军给予支持的口头承诺。之后,其公司进行投标并中标。中标后的一天,陆某某为表示感谢,并希望在其公司以后的投标中得到周胜军的支持,到周胜军办公室送给周胜军现金50000元。

(2)收受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某所送现金80000元,被其个人开支、消费。

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1年6月中标宿州市**医院病房医技综合楼工程项目。投标前,陈某某向周胜军咨询该项目的资金等相关情况,希望周胜军多支持。之后,陈某某公司投标并中标。中标后,陈某某为表示感谢,并希望以后投标中得到周胜军的支持,到周胜军办公室送给周胜军现金50000元。

2012年下半年,周胜军对其位于**处的老房子进行装修。期间,周胜军找陈某某,索要30000元装修款。陈某某为在以后投标中得到周胜军的关照,将30000元现金送给周胜军。

    (3)收受宿州市*甲建筑公司原项目经理张某甲所送现金3000元,被其个人开支、消费。

宿州市*甲建筑公司2008年6月中标宿州市**学校学生宿舍楼工程。投标前,张某甲向周胜军咨询该项目资金等有关情况,并要求周胜军多支持。周胜军表示同意后,其公司进行投标并中标。张某甲为对周胜军表示感谢,并希望周胜军对其公司以后的投标多支持。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到周胜军办公室送给周胜军现金3000元。

    (4)收受宿州市*乙建筑公司负责人刘某某所送购物卡7000元、现金32000元,被其个人开支、消费。

刘某某为和周胜军搞好关系,在招投标过程中得到周胜军的支持和帮助,分别在2008年、2009年两年春、秋节前,每次送给周胜军**商场购物卡,面值1000元。四个节日共计面值4000元购物卡。2010年春节、中秋节和2011年春节,每个节前,刘某某安排其外甥张某某都送给周胜军**商场购物卡1000元。三个节共计送给周胜军面值3000元购物卡。以上共计面值7000元。

2007年1月和9月,宿州市*乙建筑公司先后两次中标宿州市**建筑工程项目。每次中标后,刘某某都到周胜军办公室送给周胜军现金5000元。2009年5月、8月和2011年7月,宿州市*乙建筑公司先后三次中标宿州市**建筑工程项目。每次中标后,刘某某都到周胜军办公室送给周胜军现金5000元。以上5次共计现金25000元。

2010年10月,周胜军陪其母亲在上海医院住院期间,刘某某到医院以看望周胜军母亲的名义送给周胜军现金2000元。2012年7月,周胜军再次陪母亲在上海治病,刘某某到医院送给周胜军现金5000元。两次共计7000元。

    (5)收受宿州市*乙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田某某所送50000元现金,被其个人开支、消费。

2011年6月,宿州市*乙建筑公司投标中标**学校科学馆和培训部教学楼加固工程、宿州**学校学生公寓工程(重建二标段)两个项目。开标前,田某某听说**学校重建工程招标建筑企业有可能被内定,向周胜军表示质疑。2011年6月18日开标后,以上两个工程项目均由宿州市*乙建筑公司中标。开标后次日,周胜军把田某某叫到其办公室指责其凭空质疑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田某某担心中标通知书不能顺利发放,送给周胜军现金10000元。周胜军声称要调查这次**学校学生公寓重建工程的招标活动,如有问题就废标。田某某担心**学校学生公寓重建工程废标,于次日早上在周胜军办公室送给周胜军现金40000元。田某某以上两次共计送给周胜军现金50000元。

    (6)收受宿州市*甲建筑公司原项目经理曹某甲所送现金50000元、购物卡8000元,被其个人开支、消费。

2011年2月,宿州市*甲建筑公司中标宿州**仓库建设工程。投标前,项目经理曹某甲经咨询周胜军,得知该工程项目有政府资金保障。中标后,曹某甲于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到周胜军办公室送其人民币现金20000元。

2012年7月,宿州市*甲建筑公司中标宿州**服务中心2#3#楼标准厂房及综合楼工程。投标前,曹某甲向周胜军咨询了该工程项目招标相关情况。中标后,曹某甲于2013年2月的一天,到周胜军办公室其人民币现金30000元。

曹某甲为和周胜军搞好关系,在投标中得到周胜军的照顾,分别于2011年、2012年春节、中秋节,每个节日前,都在周胜军办公室送给周胜军两张1000元面值的**商场购物卡,四个节共计面值8000元。

(7)收受宿州市*丙建筑公司负责人曹某乙及其子曹某丙所送购物卡5000元,被其个人开支、消费。

曹某乙为让周胜军对其公司的工程项目投标给予关照和帮助,分别于2010年春节、中秋节前,到周胜军办公室送其1000元**商场购物卡,共计面值2000元。

曹某丙为了和周胜军搞好关系,希望在以后的投标中能给予一定的帮助,于2011年春节前,到周胜军办公室送给周胜军2张**商场购物卡,每张面值1000元;2011年中秋节,到周胜军办公室送给周胜军1张面值1000元的**商场购物卡,共计面值3000元。

(8)收受原宿州市*丁建筑公司负责人张某乙所送共计购物卡4000元、现金170000元,被其个人开支、消费。

张某乙为了和周胜军搞好关系,让周胜军对其公司的投标给予关照,分别于2007年、2008年春节、中秋节共4个节,每次节前都到周胜军办公室送给周胜军面值1000元**商场购物卡,合计面值4000元。

2007年底,**学校7#、8#楼学生公寓进行招标。招标公告发布前,张某乙找到周胜军,要求周胜军帮忙让其公司中标,并许诺事成之后表示感谢。之后,该公司投标该工程并中标。中标后,张某乙于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在周胜军办公室送给周胜军70000元现金。

2009年8月,宿州市**指挥中心办公楼进行招标。招标公告发布前,张某乙找到周胜军,要求周胜军帮忙让其公司中标,并许诺事成之后表示感谢。之后,该公司投标该工程并中标。中标后的某一天,张某乙在周胜军办公室送给周胜军20000元现金。

2010年11月,**学校9#、10#学生公寓楼和3#青年教师周转房工程进行招标。招标公告发布前,张某乙找到周胜军,要求周胜军帮忙让其公司中标,并许诺事成之后表示感谢。之后,该公司投标该工程并中标。中标后的一天, 张某乙在周胜军办公室送给周胜军80000元现金。

(9)收受原宿州市*丁建筑公司原副经理华某某所送购物卡16000元,被其个人开支、消费。

华某某为和周胜军搞好关系,让周胜军对该公司项目投标给予关照和帮助,分别于2009年、2010年春节、中秋节四个节前,都到周胜军办公室送其两张**商场购物卡,每张面值1000元;分别于2011年、2012年春节、中秋节四个节前,都到周胜军办公室送给周胜军两张**超市购物卡,每张面值1000元。以上八个节,华某某共计送给周胜军购物卡面值16000元。

(10)收受宿州市*戊建筑公司原负责人王某甲所送购物卡8000元,被其个人开支、消费。

王某甲为和周胜军联络感情,搞好关系,以便让周胜军对该公司的项目投标给予帮助,自2007年至2010年,每年春节和中秋节,都在周胜军办公室送给周胜军一张面值1000元的**商场购物卡。以上共八个节日,共送给周胜军购物卡面值8000元。

(11)收受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顾某某所送现金100000元,被其个人开支、消费。

顾某某为和周胜军搞好关系,希望周胜军对其公司在宿州市的投标工作中多支持,于2007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每年春节前,顾某某都用信封包装10000元现金送给周胜军,共计50000元。

2007年底,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先后中标宿州**医院住院病房大楼工程、**学校6#学生公寓和2#青年教师周转楼工程两个工程。2008年春节前,顾某某到周胜军办公室送现金50000元,对周胜军表示感谢,并希望周胜军尽快安排退还其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周胜军收下后,投标保证金及时退还给顾某某所在公司。

(12)收受安徽*甲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马某某所送**商场购物卡共计面值20000元,被其个人开支、消费。

安徽*甲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宿州市开展招投标代理等业务。马某某为和周胜军搞好关系,让周胜军对其公司的业务给予关照和帮助,自2009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中秋节前,都到周胜军办公室送其两张**商场购物卡(每张卡面值1000元),以上五年共十个节,马某某送给周胜军购物卡共计面值20000元。

(13)收受宿州市**工程建设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原负责人杨某某所送**商场购物卡面值共计28000元,被其个人开支、消费。

宿州市**工程建设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宿州市开展招投标代理业务。杨某某为和周胜军搞好关系,让周胜军对其公司的业务给予关照和帮助,2006年中秋节、2007年春节、中秋节、2008年春节四个节前,杨某某都到宿州市**西路路南周胜军老办公室送给周胜军两张**商场购物卡,每张卡面值1000元。2008年中秋节,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春节、中秋节,2013年春节共十个节前,杨某某都到周胜军办公室送其两张**商场购物卡,每张卡面值1000元。以上共十四个节,杨某某送给周胜军购物卡共计面值28000元。

(14)收受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乙所送**商场购物卡面值共计22000元,被其个人开支、消费。

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在宿州市开展招投标代理等业务。王某乙为和周胜军搞好关系,让周胜军对其公司招标代理等业务给予关照和帮助,分别于2008年中秋节,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春节、中秋节共十一个节前,都在周胜军办公室送给周胜军两张面值1000元的**商场购物卡。以上十一个节送给周胜军购物卡共计面值22000元。

(15)收受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卢某某所送购物卡面值34000元,被其个人开支、消费。

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宿州市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卢某某为和周胜军搞好关系,让周胜军对其分管的工程投标业务给予关照和帮助,分别于2006年中秋节,2007年、2008年春节、中秋节,共五个节前,卢某某都到周胜军办公室送给周胜军两张**超市购物卡,每张面值1000元。合计面值10000元;2009年中秋节,2010年、2011年、2012年春节、中秋节,2013年春节共八个节前,卢某某都到周胜军办公室送给周胜军三张超市购物卡,每张面值1000元。合计面值24000元。

(16)收受安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张某丙所送现金117000元,被其个人开支、消费。

安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宿州市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张某丙为和周胜军搞好关系,让周胜军对其公司项目投标业务给予关照和帮助,自2007年至2013年七年,每年的春节、中秋节,共14个节,每个节前都到周胜军办公室送给周胜军现金3000元。合计现金42000元。

2007年1月、2007年9月、2009年8月,宿州**小区南东区项目三次邀标过程中,张某丙想使上述项目由意向的建筑公司中标,每次到周胜军在**西路老办公室送给周胜军现金10000元;2009年11月,宿州**小区项目邀标过程中,张某丙想使该项目由意向的建筑公司中标,在周胜军办公室送给周胜军现金10000元;2010年6月,宿州**小区西区项目邀标及监理项目公开招投标过程中,张某丙想使该项目由意向的监理公司中标,在周胜军办公室分别送给周胜军现金5000元、20000元;2011年7月,宿州**小区西区邀标过程中,张某丙想使项目由意向的建筑公司中标,在周胜军办公室送给周胜军现金10000元。以上共计送给周胜军现金75000元。

(17)收受安徽*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杜某甲所送现金40000元、购物卡26000元,被其个人开支、消费;杜某甲为其支付旅游费用21000元

安徽*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宿州市开展招投标代理等业务。杜某甲为和周胜军搞好关系,让周胜军对其公司的业务给予关照和帮助,多分得代理业务量,于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到周胜军办公室送其20000元现金。

杜某甲在2006年中秋节、2007年春节、中秋节,2008年春节四个节前,每次都到周胜军办公室送给周胜军一张1000元面值的**商场购物卡。合计面值4000元;2008年中秋节,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春节、中秋节共11个节前,每次都到周胜军办公室送给周胜军两张**商场购物卡,每张卡面值1000元。合计面值22000元。

2011年2月,杜某甲与周胜军一起通过安徽省**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到迪拜、土耳其考察旅游。杜某甲为周胜军支付了应由周胜军本人承担的费用21000元。

2010年10月,周胜军的母亲生病在上海住院期间,杜某甲到医院以看望周胜军母亲的名义送给周胜军现金20000元。

(18)收受宿州市*甲建筑公司负责人赵某某所送购物卡16000元、现金35000元,被其个人开支、消费。

赵某某为和周胜军搞好关系,希望周胜军对宿州市*甲建筑公司的投标多支持。赵某某自2009年至2012年4年期间,每年的春节、中秋节共8个节,每个节前,都到周胜军办公室送给周胜军两张**商场购物卡,每张面值1000元,合计面值16000元。

2008年2月,**公司中标**综合楼第二生产楼建筑安装工程楼项目。投标前,赵某某告诉周胜军,如果该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后实际是由赵某某具体施工,并希望周胜军多支持。开标后,该公司中标,赵某某到周胜军办公室送给其35000元现金。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部分

2008年,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物价收费许可证年检时,市物价局指出该中心只有建设工程交易费收费许可项目,不能收取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费。2009年9月10日,时任市建委**王某丙主持召开办公会,会上提出市招标办收费标准取消,作为独立账户不存在,建议招标办成立咨询公司(未明确公司收费范围),可以以私人名义成立,注册资金20万元,日常支出可在公司解决。之后,经周胜军同意,市招标办出资20万元,以招标办工作人员孙某某、杜某乙,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张某丁等三人名义,出资成立宿州市**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0年1月至2013年5月,市招标办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11名工作人员在已正常领取工资福利的情况下,被告人周胜军擅自决定又在**公司以所谓工资、生产奖等名义给招标办和交易中心11名工作人员包括其本人发放工资报酬共计21068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胜军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陆某某、陈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胜军的主体身份材料、户籍信息、财政部门证明、领款单、中标通知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胜军身为国家机关宿州市建委二级机构市招标办**,在履职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长期、多次收受其管理、服务对象款物并接受管理对象提供的免费旅游资助,合计1002000元,数额巨大,严重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市招标办作为市建委下属二级机构,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所收取的招标代理费用,显属国有资产,被告人周胜军为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擅自决定将上述国有资产长期连续集体私分给本单位工作人员,合计210685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胜军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荣怼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胜军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