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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腾跃诈骗案)_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周腾跃,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87********,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住**乡**村**胡同**号,务农。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主动到元氏县公安局投案,于当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元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元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腾跃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腾跃以“零首付”购车为诱饵,隐瞒其为他人垫付车辆首付款的事实,帮助客户与他人签定抵押担保购车合同等,并约定贷款购车后将该车辆先行扣押于被告人周腾跃处。待购车扣押后才向客户说明其垫付首付款情况,并要求客户签写垫付款及月2.5%的利息和高额手续费借条,之后又以购车户借款到期不还为借口,将扣押在自己手中的车辆以转押或债权转让为名义实施变卖行为,从而将车辆变卖款非法占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12月份,被告人周腾跃通过崔某某介绍,给刘某某办理“零首付”贷款购车为名,后为刘某某垫付车辆首付款29800元及相关费用,通过抵押贷款方式从元氏县**汽贸公司购买一辆白色福特翼博汽车(车牌号:冀A*****,价值97800元),并通过银行以刘某某名义贷款68000万元,购车后周腾跃将车辆扣押在其手中,周腾跃替刘某某偿还六个月银行贷款后以48300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陈某甲。

2、2015年12月份,被告人周腾跃通过崔某某介绍,给陈某乙办理“零首付”贷款购车为名,后为陈某乙垫付车辆首付款37800元及相关费用,通过抵押贷款方式从元氏县**汽贸公司购买一辆白色大众速腾汽车(车牌号:冀A*****,价值123800元),并通过银行以陈某乙名义贷款86000万元,购车后周腾跃将车辆扣押在其手中,周腾跃替陈某乙偿还三个月银行贷款后将该车辆转押出售。

3、2015年11月份,被告人周腾跃通过崔某某介绍,给张某甲办理“零首付”贷款购车为名,后为张某甲垫付车辆首付款36800元及相关费用,通过抵押贷款方式从河北**汽贸公司购买一辆黑色大众速腾汽车(车牌号:冀A*****,价值119800元),后通过银行以张某甲名义贷款83000万元,购车后周腾跃将车辆扣押在其手中,周腾跃替张某甲偿还三个月银行贷款后将该车以出售给张某乙。

4、2015年11月份,被告人周腾跃以给闫某某办理“零首付”贷款购车为名,为闫某某垫付车辆首付款23900元及相关费用,通过抵押贷款方式为闫某某购买一辆灰色俊派D60汽车(车牌号:冀A*****,价值73900元),后以闫某某名义从**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5万元,购车后将该车扣押于自己手中,后周腾跃将该车出售给张某乙。

5、2015年11月份,被告人周腾跃以给张某丙办理“零首付”贷款购车为名,为张某丙垫付车辆首付款23900元及相关费用,购买一辆斯柯达汽车(车牌号:冀A*****,价值72900元),通过抵押贷款方式以张某戊名义贷款49000元,购车后周腾跃将车辆扣押在其手中将该车出售给张某乙。

6、2015年11月份,被告人周腾跃通过他人介绍,以给杜某某办理“零首付”贷款购车为名,为杜某某垫付车辆首付款29800元及相关费用,购买一辆白色宝来汽车(车牌号:冀A*****,价值89800元),通过抵押贷款方式为杜某某从**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60000元,购车后周腾跃将车扣押在其手中,还款5个月后将该车出售给张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闫某某、陈某乙、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丙、杜某某购车时所填写的个人贷款信息表、居住和收入声明及其承诺授权书及车合同及借条等,陈某乙、刘某某、周腾跃、张某甲的银行卡流水明细,周腾跃对张某甲、陈某乙的民事起诉状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2.证人崔某某、张某乙、陈某甲、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陈某乙、张某甲、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腾跃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腾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零首付”购车为诱饵骗取他人信任,待购车后将车辆扣押变卖款项占有,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杰才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腾跃现羁押元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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