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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自根诈骗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周自根,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8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市辖区庐江县**镇**村**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自根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周自根以帮忙办理学位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乙人民币2000元。

2019年2月26日、27日,被告人周自根以帮忙办理学位为由,先后通过现金给付、微信转账方式收取被害人周某乙交给其帮忙办理学位的费用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周某乙于2019年3月份到惠阳**小学了解到其女儿并未被录取,在无法联系被告人周自根的情况下报案。

二、被告人周自根以借款、投资校车租赁、承包学校小店为由,骗取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币63420元。

2019年6月7日,被告人周自根利用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作担保,骗取被害人汪某某现金借款人民币9000元。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周自根以投资校车租赁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汪某某现金人民币30420元、20000元。2019年6月13日,犯罪嫌疑人周自根以帮忙办理**小学、**学校小店、食堂承包为由,伪造加盖学校印章的材料,骗取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币4000元。

三、被告人周自根以帮忙办理学位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17475元。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周自根以帮忙办理学位为由,先收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475元报名费。2019年6月21日,被害人胡某某夫妇与张某某、胡永江到被告人周自根约定的**学校门口,将办理学位的预付金现金人民币5000元支付给周自根。2019年6月22日,被害人胡某某和张某某一同到惠阳**市场,在被告人周自根提供虚假的“**中学通知书”后,被害人胡某某将办理学位的余款人民币12000支付给被告人周自根。

被害人汪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到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9日在惠阳淡水抓获被告人周自根。案发后,被告人均未退还前述所骗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自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289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佳铭

2020年33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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