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金检二部刑诉〔2019〕235号
被告人周舟,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社区**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室,无业。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镇**巷**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里**室,无业。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舟、郭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告人周舟通过添加微信名为“断了魂”人为好友(在逃),“断了魂”告诉周舟可以通过向他人收买银行卡、手机卡、U盾、身份证照片“四件套”等相关信用卡信息资料获利。2019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周舟向被告人郭某某提议,以每套2200元的价格从郭某某处收买“四件套”。后被告人郭某某向其朋友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分别以每套400-500元的价格收购“四件套”20套,并约定使用期限为三个月,如果期满再次使用另行支付每套400-500元的价格。被告人周舟将自行收买的“四件套”和向郭某某收买的“四件套”共计31套以每套3000元的价格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供给“断了魂”,以此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舟、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频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舟、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舟、郭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其中被告人周舟涉及信用卡31张,数量巨大;被告人郭某某涉及信用卡20张,数量巨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周舟、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舟、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周舟、郭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周舟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郭某某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改宁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周舟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联系电话1588666****;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附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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