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19〕612号
被告人周良东,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1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组**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 2009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原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原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22日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至同年6月29日;同年6月25日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至同年8月29日。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修建,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1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原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原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22日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至同年6月29日;同年6月25日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至同年8月29日。现羁押于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安望,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小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1月29日被原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2014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原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原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被告人宋绿航,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号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原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原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茂,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双桥区**坡**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原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原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安科,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镇**路**号**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日被原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原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原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号**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原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原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原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1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庙**号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原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1199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镇**路**号附**号**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原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11996********,汉族,初中肄业,务工,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附**号**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原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房**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良东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修建、张安望、宋绿航、陈茂、张安科、肖某甲、肖某乙、张某甲、万某某、李某甲、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由原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1月12日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12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本院受理后,决定将上述案件合并审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辩护人王军、肖朝彬、刘启光、郑朝川、胡洪波和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周良东在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双桥经开区)纠集被告人赵修建、张安望、宋绿航、陈茂、张安科、肖某甲、肖某乙、张某甲、万某某、李某甲、谭某某、唐某甲等人非法开设赌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以周良东为首,赵修建、张安望、宋绿航、陈茂、张安科、肖某甲、肖某乙、张某甲、万某某、李某甲、谭某某、唐某甲为成员的恶势力。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周良东分别于2014年9月、2015年12月在双桥经开区双路街道黄桷小区一居民楼内、建新街原双南路居委会附近开设“起码股”赌场;2017年11月29日,周良东授意团伙成员赵修建、张安望、陈茂在建新街原双南路居委会附近开设“起码股”赌场。2017年11月,周良东伙同司某某、倪某某、蒋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双桥经开区“和存汽修”对面、邮亭镇水利村等地以“起码股”方式开设流动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80000余元。周良东负责赌场管理,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2017年11月22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收缴赌资人民币58113.5元。团伙成员赵修建、张安望、宋绿航、陈茂、张安科、肖某甲、肖某乙、张某甲、李某甲、谭某某、唐某甲分别在赌场从事抽头、洗牌、站岗、放哨等工作并领取工资。
二、寻衅滋事罪
1. 2014年9月19日晚,陈某甲(已判刑)在周良东位于双桥经开区黄桷小区的赌场上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乙发生纠纷。被告人张安望邀约被告人赵修建、陈茂、张安科、宋绿航、肖某乙等人驾车至建新路4号附39号(原“白掌门”餐馆)外,张安望、陈某甲、赵修建、陈茂、张安科、宋绿航、肖某乙等人下车后持棍棒、塑料凳并用拳脚殴打张某乙,致张某乙左手臂骨折。经法医检验鉴定,张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事后,周良东找张某乙协商未果。
2.2014年9月20日,被告人周良东安排肖某丙(另案处理)到双桥经开区通桥街道,因争夺赌客与何某甲、肖某丁、刘某甲发生纠纷。周良东随即纠集被告人赵修建、宋绿航、陈茂、肖某乙、李某甲等十余人,由周良东、肖某甲驾车在通桥派出所附近发现何某甲、肖某丁、刘某甲后,周良东等人下车持刀、棍追砍何某甲、肖某丁、刘某甲。其中周良东持钢管追打肖某丁,致肖某丁左手手臂骨折。陈茂、宋绿航、肖某乙等人持刀棍追砍何某甲,致何某甲腿部受伤。经法医检验鉴定,何某甲、肖某丁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事后,周良东对何某甲、肖某丁进行了赔偿。
3.2015年12月12日晚上,被告人周良东为争夺赌场利益指使被告人宋绿航带人去被害人周某某的茶馆滋事。随后宋绿航带领被告人张某甲、谭某某、唐某甲、张安科等人到周某某茶馆驱赶赌客、掀翻桌椅并发生争执。次日上午,周某某到双桥经开区建新街双南路老居委会附近周良东开设的赌场找宋绿航等人说理,宋绿航、张安科、张某甲、谭某某、唐某甲、陈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与周某某发生抓扯,其中陈某乙用砍刀将周某某左手指划伤。经法医检验鉴定,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事后,周良东、宋绿航、陈某乙共同赔偿周某某人民币25000元。
4. 2016年2月12日晚,被告人周良东酒后在双桥经开区“宝乐迪KTV”与尹某某、汤某某、彭某某、李某乙发生抓扯。周良东电话邀约了被告人宋绿航等人,随后宋绿航与被告人赵修建、张安望、张安科、李某甲、张某甲、肖某甲、肖某乙、万某某、谭某某等人聚集到KTV,周良东指使宋绿航等人殴打对方。张安望、宋绿航、李某甲、张某甲等人对汤某某、彭某某、李某乙进行了追打。后民警将周良东、彭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赵修建、宋绿航、张安望、张安科、李某甲、张某甲、肖某甲、肖某乙、万某某、谭某某等人开车到双路派出所外等候周良东。彭某某的朋友被害人刘某乙驾驶渝CN****轿车到派出所了解情况,离开时谢某某(另案处理)称刘某乙参与殴打了周良东。宋绿航、赵修建、张安望、张安科、李某甲、张某甲、肖某甲、肖某乙、万某某、谭某某、谢某某等人驾车尾随刘某乙至西湖大道开山工业园红绿灯处,将刘某乙驾驶的轿车逼停,谢某某等人持刀砸砍刘某乙车辆。刘某乙被迫驾车至山水名都小区车库后离开。赵修建、宋绿航、张安望、张安科、李某甲、张某甲、肖某甲、肖某乙、万某某、谭某某、谢某某等人驾车追至山水名都车库,张安望、万某某、肖某乙等人持砍刀、棍棒和灭火器砍砸渝CN****轿车,造成该车前挡风玻璃、倒车镜、外尾灯、车大灯、前后门窗外挂饰砸坏。经大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7922元。事后,周良东赔偿刘某乙人民币30000元。
5.2017年11月29日,被告人周良东授意被告人赵修建、陈茂、张安望、武某某(另案处理)在双桥经开区建新街原双南路居委会楼下开设“起马股”赌场。被害人赵某某到该赌场滋事。陈茂、张安望邀约肖某甲、赵修建、张安科、万某某、张某甲、唐某甲等人,肖某甲、赵修建准备并分发了砍刀,陈茂、张安望、张安科、万某某、张某甲、唐某甲等人持砍刀至建新街变压器旁边赵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追砍赵某某等人,致赵某某、万某某受伤。经法医检验鉴定,赵某某、万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三、违法事实
1.2014年12月,周良东安排赵修建、张安望、宋绿航、万某某、李某甲等人至重庆市石柱县**公司收债。赵修建、张安望、宋绿航、万某某、李某甲等人到达该公司后未找到负责人张某丙,即在该公司办公室住宿一晚,次日又强行将办公室门锁住,该行为影响了该公司的正常秩序。
2.2016年11月份,郑某某在周良东处借款18000元,未按时归还本金和利息。2017年4月1日,周良东安排张安望、张安科、张某甲、唐某甲等人找郑某某收债,张安望等人以蹲守、放广播催债的方式找郑某某收债,该行为扰乱当地居民正常生活秩序。
四、被告人周良东个人犯罪
2017年3月21日,姜某某(另案处理)被人砍伤后怀疑是廖某某一伙人所为,姜某某与被告人周良东、魏某某、刘某丙、汪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多次筹划报复廖某某等人,由姜某某、周良东、刘某丙、魏某某出资(周良东出资人民币10000元),王某某、汪某某组织人员具体实施报复行为。2017年3月26日晚,周良东将廖某某在“夜遇KTV”的照片发给魏某某。次日零时许,王某某带领周某乙、唐某乙、黎某某、任某某(均已判刑)、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持砍刀来到该KTV,错将被害人刘某丙当成廖某某砍伤。经法医检验鉴定,刘某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周良东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赵修建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张安望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宋绿航被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6月4日,被告人陈茂被公安机关从渝西监狱押解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张安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肖某甲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肖某乙被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万某某被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3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唐某甲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收缴物品清单、治安调解协议书、视频截图、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龙某某、陈某丙、唐某丙、张某丁、何某乙、唐某丁、张某戊等人的证言,同案犯陈某甲、谢某某、张某己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张某乙、何某甲、肖某丁、周某某、刘某乙、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良东、赵修建、张安望、宋绿航、陈茂、肖某甲、肖某乙、张安科、张某甲、万某某、李某甲、谭某某、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良东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纠集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良东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第一款的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赵修建三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安望二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安望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宋绿航三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绿航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陈茂三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茂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判决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张安科三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安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周某某、赵某某寻衅滋事案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肖某甲二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甲接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肖某乙二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张某甲二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周某某寻衅滋事案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万某某一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赵某某寻衅滋事案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一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何某甲、肖某丁寻衅滋事案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谭某某一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周某某寻衅滋事案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唐某甲二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甲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周某某、赵某某寻衅滋事案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周良东、赵修建、张安望、宋绿航、陈茂、张安科、肖某甲、肖某乙、张某甲、万某某、李某甲、谭某某、唐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微
检 察 官:周丽英
检 察 官:黎 佳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良东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被告人赵修建羁押于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被告人张安望、陈茂、张安科现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被告人宋绿航、肖某甲、肖某乙、张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被告人万某某(1502319****)监视居于双桥经开区**庙**号附**号**,李某甲(1898338****)、谭某某(1582307****)、唐某甲(1511181****)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五册、光盘一百一十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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