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周良柱,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苏州市吴中区**花园**号**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周良柱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9年4月2日被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9年8月26日被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0年1月3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良柱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良柱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周良柱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某、张泉发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良柱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7日凌晨0时左右,被告人周良柱至本市姑苏区新天地家园南区84幢附近,通过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豫N6****的白色轿车内,窃得该车中央扶手箱中两个红包内的现金人民币各1000元,共计2000元。
2.2020年8月22日凌晨0时40分许,被告人周良柱至本市吴中区宝带别苑6幢门口,通过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出的牌号为苏E0****的黑色凯迪拉克轿车内,窃得该车副驾驶边上的储物格内现金人民币900元。
综上,被告人周良柱盗窃作案2次,窃得现金共计人民币29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良柱于2020年8月22日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周良柱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良柱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周良柱关于盗窃现场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 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调取的宝带别苑6幢门口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良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良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良柱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良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良柱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良柱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舒琼
检察官助理:朱瑞玺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良柱现被刑事拘留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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