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周艳煌,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50621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路**号**公寓**幢**单元**室,住漳浦县**镇**花园**栋**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艳煌涉嫌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集资诈骗
2012年5月至2014年8月间,被告人周艳煌明知无还款能力,仍在龙海市**镇,虚构承包建设角美丁厝变电站工程、做钨金属生意、投资柴油生意等事由,许以高额利息,向被害人黄某某、潘某某、林某甲、陈某乙、钱某某等人骗取资金人民币1401.7万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22.04万元,后于2014年7月底潜逃至外地,实际集资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279.66万元。
二、信用卡诈骗
2013年6月间,被告人周艳煌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申办一张卡号为62223600********的信用卡用于其个人透支消费。从2013年7月29日开卡使用至2014年8月19日止,该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36509.36元。此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周艳煌超过三个月仍未能归还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邱某某、陈某甲、许莹姗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乙、甘某某、黄某某、潘某某、林某甲、陈某乙、高某甲、钱某某、洪某某、高某乙、张某某11人的陈述;4.被告人周艳煌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艳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艳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人民币1279.6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人民币136509.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艳煌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艳煌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志玲
检察官助理:黄曙红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艳煌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25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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