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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艳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19〕405号

被告人周艳,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本市江汉区**街**号**楼**号,现住地本市汉阳区**小区**栋**室。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周艳在本市江汉区永广里3号2楼3号屋内,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透明塑料袋装的白色块状物贩卖给周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称量及鉴定,上述白色块状物为毒品海洛因,共计重4.92克。上述毒品均已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毒资的照片等物证;2.被告人身份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及称量照片、取样笔录、通话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证人周某、赵某某、朱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周艳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艳贩卖毒品海洛因4.9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艳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节。被告人周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育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艳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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