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周芳葵,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21979********,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大学本科文化,成都**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雅安**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号,现住雅安市雨城区**家园**栋**号。2020年6月3日被雅安市名山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石棉县看守所。
本案由雅安市名山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周芳葵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犯罪事实
被告人周芳葵于2015年10月22日至2020年7月28日任雅安**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分管工程技术管理、工程合同管理、项目进度款审核及工程变更管理等工作。被告人周芳葵利用担任雅安**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施工协调、拨付工程款、退还履约保证金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1.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周芳葵在成都市成龙大道附近某农家乐内非法收受董某某、王某某所送现金100000.00元。
2.2016年年初春节前的一天,周芳葵在雅安市雨城区南二路附近非法收受彭某甲所送现金50000.00元。
3.2016年端午节前后的一天,周芳葵在雅安市雨城区南二路附近非法收受彭某甲所送现金50000.00元。
4.2017年年初春节前的一天,周芳葵在雅安市雨城区南二路附近非法收受彭某甲所送现金50000.00元。
5.2018年年初春节前的一天,周芳葵在成都市成龙大道附近某农家乐内非法收受彭某甲所送现金20000.00元。
6.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周芳葵在成都市成龙大道附近某农家乐内非法收受彭某甲所送现金20000.00元。
7.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周芳葵在成都市成龙大道附近某农家乐内非法收受彭某甲所送现金20000.00元。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事实
雅安**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与成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定了项目管理合同,将雅安**棚改房工程等3个项目委托成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项目管理服务。成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指派其公司员工周芳葵为该公司派驻雅安现场的**,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代表成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雅安**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被告人周芳葵利用担任成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派驻雅安现场的**职务上的便利,在董某某、王某某承建的工程项目支付工程款、退还履约保证金等方面为董某某、王某某提供帮助,以向董某某、王某某借款的名义,于2015年下半年8、9月份的一天,在雅安市雨城区新区大道一段工程项目部收受董某某、王某某的现金100000.00元。
周芳葵将上述非法收受的款项全部用于自己购买商品房。
为了掩盖犯罪事实,周芳葵于2020年5月10日向董某某转款200000.00元,并要求董某某于次日给周芳葵出具了收到归还200000.00元借款的收条。雅安市名山区监委于2020年8月14日从董某某处追缴了该200000.00元赃款。
案发后,周芳葵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周芳葵前妻于2020年8月12日代周芳葵向雅安市名山区监委退交赃款21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等书证材料;2.证人余某某、彭某乙等7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芳葵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芳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10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芳葵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财物1000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芳葵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芳葵在审查起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周芳葵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福慧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芳葵羁押于四川省石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张。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涉案赃款410000.00元(现存雅安市名山区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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