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812号
被告人周苏,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街道**村**组。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至2019年11月2日期间,被告人周苏以投资QQ群刷流水为名、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多次诈骗被害人黎某某钱财,黎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市天河区**街**号**化妆品店内多次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周苏转账共计人民币20万元,截至案发前,周苏共返还黎某某人民币16700元。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周苏在本市天河区**街**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被告人周苏的手机、支付宝交易清单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苏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苏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萌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苏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3.被告人周苏的手机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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