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公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周苑雄,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25311977********,广东省海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广东省海丰县海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巷**号,住广东省海丰县城东镇**园**期**栋**号。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8月3日被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月2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荣林,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25311965********,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凤山街道**社**巷**号,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凤山街道**社**门口附近。因奸淫幼女罪于1987年9月28日被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0年4月27日释放;因贩卖毒品罪于1997年1月20日被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3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立轩,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41970*******,湖南省洞口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洞口县月溪乡**村**组**号。因抢劫罪、盗窃罪于2001年11月27日被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7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月2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峰,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7*******,湖南省洞口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洞口县月溪乡**村**组**号。因绑架罪2007年8月28日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6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月2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1日经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苑雄、江荣林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肖立轩、肖峰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29日移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4月3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下旬,被告人肖立轩到汕尾市城区找被告人江荣林购买毒品冰毒,经江荣林的表兄弟虞某(另案处理)介绍后认识被告人周苑雄。之后,周苑雄、江荣林、肖立轩按双方约定在海丰县蓝天广场附近的“**”商谈冰毒交易事宜。至次日下午5时许,肖立轩、江荣林到海丰附城镇海丽大道**银行附近,坐进周苑雄所驾驶的粤NHN**车内,周苑雄将一小包掺了盐粉的冰毒样本拿给肖立轩,称该冰毒价格为每千克人民币12万元,肖立轩便将8万元人民币现金交给周苑雄,余下4万元由江荣林作担保后各自离开。至12月上旬,肖立轩仍未收到周苑雄有关冰毒的消息,便让江荣林与周苑雄联系,要求退回购毒款8万元,周苑雄只好将其中3.5万元退还肖立轩,并微信转账给江荣林介绍费人民币6000元。之后,江荣林将周苑雄的联系方式告诉肖立轩,由其二人继续联系毒品交易事宜。因周苑雄一直未能找到冰毒货源,便在淘宝网购买了3千克外观“类似冰毒”的物品后,将其中2千克寄给肖立轩,肖立轩收到该“类似冰毒”后,发现没有人要,便要拿回来退还周苑雄,并要求退回购毒款。
2018年12月份,肖立轩为了购买到真正的冰毒,多次通过其手机微信转账给周苑雄购毒款人民币共3.4万元。不久,周苑雄便联系了“阿明”(身份不详)找到冰毒货源,并约定由“阿明”将冰毒拿到其位于海丰县城东镇**期**栋**的住处,随后周苑雄将该消息告知肖立轩。当月31日晚上,肖立轩和被告人肖峰将周苑雄寄给他的“类似冰毒”物品拿到周苑雄住处退还,并把从“阿明”处拿到的冰毒带回海丰县城东镇**酒店对面肖立轩的出租屋,当肖立轩、肖峰坐三轮车回到该出租屋楼下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肖峰所携带的一黑色袋子疑似冰毒,净重452.23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3.9g/100g。2019年1月1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海丰县城东镇**园第**期**栋**号房抓获周苑雄,当场缴获结晶块状物约1850克、结晶粉状物约1000克等物品,经鉴定,均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2019年2月22日下午15时许,公安机关在汕尾市城区盐町头小学门口附近抓获江荣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苑雄、肖立轩、江荣林、肖峰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苑雄、江荣林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立轩、肖峰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锐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苑雄、肖立轩、江荣林、肖峰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随案卷宗叁册,光盘拾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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