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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茂伟、黄某甲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等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687号

被告人周茂伟,外号“伟哥”,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市场**号,现住南昌市西湖区**小区**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南昌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卓玉姐,外号“叶歌”,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邵武市**镇庄**村**号,现住南昌市西湖区**小区**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南昌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外号“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7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贵州省天柱县**镇**村**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南昌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街**号。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南昌市公安局网上追逃,2019年3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抓获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明珠,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镇。2015年11月2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2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27日。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由南昌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茂伟、被告人卓玉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肖明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周茂伟伙同被告人卓玉姐先后招募李某乙、李某甲(女,14岁,身份证43042620041********、肖某某(女,14岁,身份证3504262004********)等卖淫女在南昌组织网络卖淫活动。具体由周茂伟和卓玉姐组建“无敌小分队总群”,“南昌日常工作群”,“南昌无敌小分队”等微信群管理卖淫女,由周茂伟、卓玉姐、黄某乙(外号“*多”)、吴某某(外号“*秀”)、白某某(外号“*白”)、“*禧”(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在上线卖淫嫖娼微信群接到嫖客订单后,派单给手下的卖淫女到嫖客所在宾馆从事卖淫活动,期间周茂伟及卓玉姐指示卖淫女以“空、路、见、喜、收、回”等指令来报告自己的状态,并规定卖淫女不得保留嫖客的联系方式、不得私自接单,管理卖淫女的服务态度、着装及与嫖客的交谈方式,周茂伟和卓玉姐与嫖客谈好价钱(2000元至3500元不等)后,由卖淫女向嫖客出示周茂伟的微信、支付宝账号,嫖资直接汇给周茂伟,周茂伟收款后负责给卖淫女及其他组织成员分配嫖资,其中周茂伟收入的一半分给卓玉姐。

2018年,被告人黄某甲与周茂伟在福州吃饭时相识,后周茂伟联系黄某甲带比较好看的女孩子来南昌做卖淫女,黄某甲表示同意。2018年12月黄某甲将卖淫女肖某某、陈某乙带至南昌,经周茂伟和卓玉姐面试后留下肖某某加入该卖淫组织,黄某甲协助周茂伟督促肖某某开展卖淫活动,并收取肖某某的卖淫收入,并从中获取分成。

被告人王某某系卖淫女李某甲的男朋友,2018年李某甲在重庆卖淫,因李某甲系未成年人,受到支付宝、微信的交易限制,故由王某某收取嫖资,后因李某甲在重庆卖淫收入不高,便要王某某帮忙寻找卖淫价格更高的环境,王某某明知李某甲系未成年人,仍通过其老乡黄某乙将李某甲介绍给周茂伟,并于2018年11月底与李某甲一起来到南昌加入周茂伟的卖淫组织,由周茂伟、卓玉姐给李某甲派单,李某甲的卖淫分成仍由王某某收取管理。

被告人肖明珠系肖某某的福建同乡,其明知肖某某是未成年人,仍介绍肖某某从事卖淫活动,2018年11月在尤溪文宫大饭店、尤溪如家酒店肖明珠介绍肖某某卖淫两次,后又将肖某某介绍给黄某甲,并跟随黄某甲、肖某某一起到南昌,在肖某某加入周茂伟卖淫组织后,仍然从肖某某的卖淫收入中获取分成。

2019年1月10日,周茂伟、卓玉姐、黄某甲、肖明珠被抓获归案;2019年3月1日,王某某在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77号5楼网鱼网咖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周茂伟处扣押银行卡四张,iphone手机三部;从卓玉姐处扣押iphone手机二部、小辣椒手机一部;从黄某甲处扣押iphone手机二部;从李某甲处扣押oppo手机一部;从李某乙处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肖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金某某、罗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周茂伟、卓玉姐、黄某甲、王某某、肖明珠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茂伟、被告人卓玉姐伙同他人组织三人以上卖淫,其中二人系未成年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明知周茂伟等人组织卖淫,仍为该组织招募、运送卖淫女,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肖明珠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周茂伟、卓玉姐、黄某甲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肖明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累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媛媛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茂伟、卓玉姐、黄某甲、王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肖明珠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十一册、U盘一个、光盘二十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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