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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荣付盗窃案)_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周荣付,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66********,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荣付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彭某某将一台女式摩托车停放在东安县石期市镇菜市场水井旁,被告人周荣付路过时见该摩托车没有锁,即将摩托车推走,推至石期市镇石兴大道路口时,被告人周荣付用自己的钥匙将摩托车发动,开回自己家里,并将反光镜、后备箱拆除,以防止他人识别出来。2020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周荣付家里将被告人周荣付抓获,并扣押了被盗窃的摩托车,同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将被盗摩托车发还给受害人。经鉴定,被告人周荣付盗窃的摩托车价值1480元。到案后,被告人周荣付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摩托车一辆(照片);2.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罪犯出狱鉴定表、涉案情况表、释放证明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甲、唐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荣付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东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8.视听资料:现场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荣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荣付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再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荣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周荣付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武斌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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