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诉刑诉〔2019〕276号
被告人周荣富,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街道**村委**街**号,2000年11月因犯抢劫罪、招摇撞骗罪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2012年3月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3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2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荣富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周荣富将陆良县城鑫城国际外张某某经营的“尚品”文具店玻璃门撞碎,在张某某要求其赔偿损失的过程中,被告人周荣富拿出随身携带刀具威胁、恐吓并欲用刀伤害张某某及其弟弟刘某甲,后被制止。
2、2018年8月4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周荣富在陆良县城盘江街口,不让正在下客的出租车司机王某某停车,砸出租车并对王某某实施殴打。
3、2018年9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周荣富在陆良县“易品”超市门口,强行骑车闯入超市,被超市管理员杨某某制止,被告人周荣富对杨某某、邹某某实施殴打。
4、2018年10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周荣富在陆良县城真理盘江街上,因蒋某乙向其索要赊账买香烟的钱,被告人周荣富对蒋某乙实施殴打,并用随身携带刀具威胁。
5、2018年11月1日下午,被告人周荣富在陆良县城真理盘江街上,以陈某甲停放电动三轮车阻挡其回家为由,用刀将陈某甲的三轮车轮胎戳破,并对陈某甲实施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归案情况、刑事判决书、说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周某某、蒋某甲、陈某乙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刘某甲、王某某、蒋某乙、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周荣富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荣富逞强好胜、无事生非,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恐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周荣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艳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