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周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01196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郴州**有限公司负责人,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户籍所在地郴州市北湖区**路**路**路**号,现住郴州市北湖区**路**路**村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本院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莲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14日至10月13日、自2019年11月26日至12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8月31日至9月14日、2019年11月12日至11月26日、2020年1月26日至2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周莲伪造湖南**有限公司、湖南**地产矿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湖南**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公司印章及钟某某、易某某等评估人员的私章,多次私自接受他人委托,以上述公司及评估人员的名义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土地估价报告、房地产估价报告、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收取评估等费用共计127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被告人周莲接受桂阳燕山**有限公司的委托,使用伪造的“湖南**有限公司”印章及评估人员私章,以该公司的名义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书,收取评估费用8000元。
2、2013年,被告人周莲接受桂阳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使用伪造的“湖南**地产矿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印章及评估人员私章,以该公司名义出具虚假土地估价报告书,收取评估费用28000元。2014年,被告人周莲接受桂阳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使用伪造的“湖南**咨询有限公司”印章及评估人员私章,以该公司名义出具虚假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书,收取评估费用31000元。
3、2015年6月,被告人周莲接受欧阳海**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局的委托,使用伪造的“湖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印章,以该公司名义出具虚假欧阳海**管理局大坝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收取评估费用10000元。
4、2015年,被告人周莲接受郴州**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使用伪造的“湖南**地产矿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印章及评估人员私章,以该公司的名义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书,收取评估费用40000元。
5、2016年,被告人周莲接受郴州市苏仙**加油站的委托,使用伪造的“湖南**地产矿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印章及评估人员私章,以该公司的名义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书,收取评估费用2000元。
6、2016年,被告人周莲接受郴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使用伪造的“湖南**咨询有限公司”印章及评估人员私章,以该公司名义出具虚假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收取评估费用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印章复制件、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户籍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书、记账凭证、收据等书证;2.鉴定意见:湘公物鉴(文检)字[2019]136、137、211号鉴定书、湘公物鉴(电证)字[2019]160号检验报告;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4.证人证言:证人易某某、钟某某、邓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书华
2020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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