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周蔚,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41968********,汉族,大学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乡**村(户籍地为宿迁市宿城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周蔚因涉嫌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以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蔚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周蔚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蔚,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4月23日将案件退回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22日本院重新受案。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周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9月前,被告人周蔚在担任原**银行宿迁市分行**路支行个人消费信贷分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该行指派其为宿迁市宿豫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企业服务之机,将部分**公司存入**路支行的资金挪归自己使用,用于入股他人公司、开办公司、炒股等营利性活动。2005年9月2日,因**公司要求清点账目,被告人周蔚筹措资金将该公司资金全部归还。2005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周蔚再次利用管理该公司从**中行取回的资金5500350.82元之机,将其中300余万元用于填补之前筹措的资金,将其中936512.21元存入**公司下属的宿迁市**厂账户内,后携带余款100余万元潜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周蔚家人代为退还22万元,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周蔚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周蔚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调取的银行取款凭证、存款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梁某某、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蔚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贪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告人周蔚在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岗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蔚现被羁押在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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