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周蕾,女,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2221983********,回族,大学本科文化,原江苏**技术有限公司行政主管,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住南京市浦口区**路**号**幢**室。被告人周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傅翰楠,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89********,汉族,大专文化,原江苏**技术有限公司运营部主管,出生于安徽省全椒县,住南京市浦口区**城**街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全椒县**镇**街**巷**号**单元**室)。被告人傅翰楠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蕾、傅翰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两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两名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高某某召集孙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创建江苏**有限公司,由孙某某担任公司法人,聘用人员研发“**网”互联网平台,以游戏推广任务和签到任务为名,以月息1.5%-5%的高额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其中,被告人周蕾于2013年3月至2018年1月在公司任行政人事部负责人,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人事管理、绩效考核等工作;被告人傅翰楠于2016年4月至2018年1月任客服部负责人,负责管理客服人员、协调处理客户问题等工作。截至2018年1月3日,“**网”投资人数共28000余人,吸收资金总额187亿余元。其中,周蕾参与吸收资金187亿余元,傅翰楠参与吸收资金130亿余元。
2018年1月6日,被告人周蕾被抓获归案;2018年1月24日,被告人傅翰楠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会议记录、公司制度、退赔申请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余某某、蒋某某、朱某某、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蕾、傅翰楠的供述和辩解;
4.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蕾、傅翰楠未经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批准,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蕾、傅翰楠伙同他人共同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周蕾、傅翰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 莹
2020年5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蕾、傅翰楠现被取保候审于上述地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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