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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衍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刑诉〔2020〕Z1335号

被告人周衍姣,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象山**服饰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浙江省象山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6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衍姣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周衍姣在其经营的象山**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开封市**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盐城市**纺织有限公司等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金某某(已判决)的介绍,从上述公司虚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132份,税额共计人民币2 300 448.97元,并至国家税务总局象山县税务局认证抵扣。具体如下:

1.2015年11月26日,被告人周衍姣以**公司的名义从乌鲁木齐***纺织有限公司虚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税额共计人民币219 908.12元;

2.2016年5月11日,被告人周衍姣以**公司的名义从许昌**纺织有限公司虚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税额共计人民币106 794.87元;

3.2016年6月26日,被告人周衍姣以**公司的名义从开封市**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虚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税额共计人民币164 464.1元;

4.2016年8月25日至9月21日,被告人周衍姣以**公司的名义从汝南县**纺织厂虚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税额共计人民币634 066.02元;

5.2016年11月20日,被告人周衍姣以**公司的名义从汝南县**织布厂虚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税额共计人民币189 484.64元;

6.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周衍姣以**公司的名义从汝南县**纺织厂虚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税额共计人民币819 596.18元;

7.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周衍姣以**公司的名义从盐城市***纺织有限公司虚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税额共计人民币166 135.04元。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周衍姣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衍姣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衍姣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衍姣案发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成波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衍姣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证据材料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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