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衍,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家**号。被告人周衍曾因赌博于2008年2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罚款四百五十元;曾因犯诈骗罪先后于2013年7月12日、2013年9月17日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一年六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周衍至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常州市**有限公司,采用爬围墙、翻窗户的手段进入该公司二楼办公室,实施盗窃四次,窃得被害人周某某价值人民币45400元的香烟及烟卡;另窃得冬虫夏草,销赃得款人民币63200元。
1.2018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周衍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周某某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软中华香烟3条,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黄金天叶香烟1条,及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烟卡2张(每张计5条软中华)。
2.2018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周衍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周某某价值人民币6600元的软中华香烟11条。
3.2018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周衍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周某某价值人民币30000元的烟卡10张(每张计5条软中华) 。
4.2018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周衍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周某某的冬虫夏草若干克,后销赃得款人民币63200元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衍的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衍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衍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榕娜
附:
1.被告人周衍现被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