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周衡喜,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3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湖南省邵阳县**镇**村**房**组**号。2017年12月20日因非法拘禁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衡喜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时许,被告人周衡喜到长沙市雨花区**村“****”找老板康某某时,偶遇被害人罗某某一行人。被害人罗某某打了被告人周衡喜一个巴掌,后被人分开;不久后被告人周衡喜与被害人罗某某、刘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并对峙,被告人周衡喜拿出别在腰间的四节铁鞭击打被害人刘某某、罗某某的头部,后被告人周衡喜又拿起一把木制的四角椅砸被害人刘某某的头部,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罗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2020年7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周衡喜向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四节铁鞭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物证的淘宝购买记录截图等书证;3.证人许某某、康某某、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周衡喜的供述与辩解;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衡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衡喜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周衡喜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劲松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衡喜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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