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周言春,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73********,汉族,文盲,经商,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镇一民房。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11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8月1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8月2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后于同年10月31日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6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言春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周言春事先通过手机与吸毒人员黄某某约定,在黄某某位于罗源县**镇**花园**单元住处将约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每克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黄某某,后黄某某将现金人民币2000元交给周言春。
2、2019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周言春通过黄某某介绍,在罗源县**镇**中学后面小路将约20克甲基苯丙胺以每克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甲,后陈某甲将现金人民币10000元通过黄某某转交给周言春。
3、2019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周言春与吸毒人员黄某某约定,在周言春位于宁德市古田县**镇的租住处附近,将约25克甲基苯丙胺以每克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黄某某,后黄某某扣除其车费300元人民币,将现金12200元交给周言春。随即黄某某将所购25克甲基苯丙胺带回罗源,因吸毒人员陈某甲事先委托黄某某代为购买甲基苯丙胺,并向黄某某转账人民币10000元作为购毒款,故黄某某将所购甲基苯丙胺中20克交给陈某甲。
被告人周言春于2020年1月6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周言春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案件研判视侦报告;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言春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照片、被告人周言春的辨认笔录、证人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光盘1张;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言春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欣
检察官助理:黄丹梅
2020年5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言春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3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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