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596号
被告人周训桢,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1198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重庆广播电视大学渝中区分校职工,户籍地湖南省澧县**镇**社区,住重庆市南岸区**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训桢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4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1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同月28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6月2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重庆广播电视大学渝中区分校(后简称重庆电大渝中分校)系重庆市渝中区教委下属事业单位,住所位于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70号。北京奥鹏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后简称北京奥鹏)系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2号楼13层01室。重庆电大渝中分校与北京奥鹏合作,北京奥鹏授权其设立奥鹏远程教育学习中心(后简称奥鹏学习中心)。奥鹏学习中心系重庆电大渝中分校下属部门,业务独立运作,在北京奥鹏指导下承担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北京奥鹏提供线上远程教育,奥鹏学习中心主要负责线下招生、学生日常管理等工作。
被告人周训桢系重庆电大渝中分校合同制职工,自2009年入职至2019年案发一直担任奥鹏学习中心班主任,具体负责奥鹏学习中心的线下招生、学生日常管理等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行使代收代交学费的职权。自2013年起,周训桢利用职务之便,在收取学生学费后将学费据为已有,用于购买彩票、偿还债务及个人挥霍,并采取交部分学费、用后收学费补前收学费的方式掩盖其侵占单位财物的事实。直至 2019年案发,周训桢实际非法占有北京奥鹏应收学费人民币927118元。被告人周训桢于2019年12月26日在重庆电大渝中分校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项目服务授权协议书、授权服务合同、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劳动合同及证明、转账及聊天记录、收取学生学费统计表、管理员账号缴费记录、情况说明及开通集体缴费功能申请、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开房记录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曹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训桢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提取等工作笔录;
5.工作电脑数据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周训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训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训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周训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训桢有期徒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俊斌
检察官助理:秦圣卓
2020年7月13日
附:1.被告人周训桢现羁押于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证据材料三页、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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