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周记文,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北省黄梅县**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9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东阳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96********,壮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东阳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记文、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记文、黄某某从他人处得知横店附近赌场赌客车上有钱,遂预谋从车上搞钱,并于2019年10月21日从网上订购了玩具手枪、手铐、迷药等物寄往横店。同年10月22日两人到达本市横店镇,向他人了解后决定对赌场外有大量现金的车辆进行抢劫,之后两人多次到赌场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得知了一辆黑色宝马X6车主比较有钱等信息。被告人周记文、黄某某订购的手枪、手铐、匕首、防狼喷雾、迷药等工具也相继寄到。2019年10月24日,二人对购买的迷药进行试用后发现无效。于是被告人周记文于同年10月28日、29日在网上咨询意欲从其他地方再次购买迷药,并通过微信联系购买汽车车锁干扰器,继续为抢劫准备工具。期间,被告人周记文将手枪、手铐、匕首等物均放在自己背包内。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周记文、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涉案手枪为仿真枪;涉案匕首为管制刀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品照片、发还清单、提取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记文、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仿真枪认定书、管制刀具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6.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记文、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记文、黄某某共同实施犯罪,系共犯;两人为了抢劫,准备工具,系犯罪预备;被告人周记文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宇平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记文、黄某某现被羁押于本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869855****、15220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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