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周诚,男,生于197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75********,绵阳市涪城区人,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小区**幢**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5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5月18日下午,被告人周诚伙同李泽茹(已判决)、刘刚(已判决)在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东津城路20号小区门口,趁快递人员赵某某不备,由刘刚、周诚望风,李泽茹将赵某某放置在快递箱上的一部新大陆牌快递专用手机盗走,后三人将手机销赃并分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65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赵某某,周诚于同年9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二、2020年10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周诚窜至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百优百惠”服装店门外,趁被害人刁某某不备,将刁某某上衣包内的一部小米牌红米手机盗走,后将手机销赃并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文婷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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