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643号
被告人周财政,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6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1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7月22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财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财政在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医院门诊部二楼**科**号床病房内盗走被害人周某某的一部黑色VIVO y93手机。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财政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资产评估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医院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财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财政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周财政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 青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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