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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贵华盗窃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周贵华,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益阳市资阳区**小区**栋。因犯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2009年4月10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9月7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11月24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2020年1月7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5月3日暂予监外执行,2020年7月7日解除社区矫正。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8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贵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周贵华在益阳市资阳区**广场**大楼**店内盗窃被害人张某某**手机一台,逃至资阳区**街后被店内其他员工追上,并要回手机。经价格认证,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324元。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周桂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价格认定结论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贵华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现场指认、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桂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贵华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贵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周贵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贵华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球红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贵华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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