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公刑诉〔2019〕471号
被告人周跃洪,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住泸州市江阳区**街道**社区**期廉租房**号楼****号。198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88年因犯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1996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于2013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跃洪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8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以来,被告人周跃洪在其居住的泸州市江阳区茜草街道光明社区7期廉租房5号楼507号房屋内,利用甲基苯丙胺(“冰毒”)混合咖啡因、甲基麻黄碱等物品制作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019年5月10日凌晨10分许,侦查人员根据线报对该房屋进行搜查,当场从该房屋客厅、卧室等处搜出周跃洪制造毒品的工具以及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海洛因疑似物成品、半成品共计191.95克,麻黄碱、甲基麻黄碱净重4.36克。同时,侦查人员还当场抓获在此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罗某甲、彭某某、王某某、罗某乙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跃洪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禁止性规定,制造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跃洪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跃洪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淳哲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周跃洪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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