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辉、杨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周辉,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号,2018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个月,2019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9103036117,汉族,小学文化,住成都市简阳市**镇**村**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辉伙、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周辉、杨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D4的银色力帆牌汽车,窜至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街道金壁苑小区B区,后步行至该小区内5栋**单元**号房,由被告人周辉望风,被告人杨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开锁的方式进入该房内,将该房内一间卧室床上口袋内2000元现金及一枚足金挂坠盗走后逃离。被告人周辉、杨某某将一枚足金挂坠销赃获款800元分赃耗用。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足金挂坠价值人民币1186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辉、杨某某被挡获归案。被告人周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辉伙、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周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帮华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辉伙、杨某某现押于龙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