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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达恒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周达恒,曾用名周达杏,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梧州市万秀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1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达恒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周达恒伙同梁某某、邓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梧州市万秀区**镇**村**禁采河段非法开采河砂4130立方米。经鉴定,非法开采河砂价值人民币557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达恒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禁采区开采河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卓全

秦敏萍

检察官助理:翟星晨

陈煜杰

2020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达恒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 侦查卷宗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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