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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进盗窃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周进,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于2018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3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周进在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贾嗣镇多次盗窃他人鸡鸭、摩托车等,涉案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9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28日晚,被告人周进在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路**号居民楼楼顶,将被害人王某某饲养在此处的九只鸡、四只鸭盗走,后销赃获利人民币700元。经鉴定,上述鸡鸭共计价值人民币1260元。

2.2019年12月4日晚,被告人周进在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家属院**单元楼下,采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渝CY****号红色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元。

3.2019年12月6日晚,被告人周进在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路**号居民楼楼道,采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漆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渝C5****号红色建设-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后漆某某从周进处将该摩托车找回。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元。

4.2019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周进在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街**号,将被害人何某某饲养在院坝里的两只鸡、一只狗(灭失物,未鉴定价值)盗走,后销赃获利人民币140元。经鉴定,上述鸡共计价值人民币245元。

5.2019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周进在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街**栋**幢**单元底楼楼道口,采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渝DK****号红色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145元。案发后,民警从周进处将该摩托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6.2019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周进以撬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幸某某(陈某某的母亲)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巷的家中,将一册内有面值五元人民币十张的人民币纪念册和两只鸡盗走。经鉴定,上述鸡共计价值人民币200元。案发后,民警从周进处将该人民币纪念册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1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周进在重庆市江津区骑龙路公路边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对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摩托车、头盔、钥匙、人民币纪念册的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某、郭某某、漆某某、何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进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被追回,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进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磊

检察官助理聂增利

2020317

附件:

1.被告人周进现被羁押在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三十二页,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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