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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进盗窃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检察院

鄂宜市点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周进,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6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乡*村*8组**号。2015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昌市公安局点军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点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蒋某某邀约谭某某、周进盗窃扣件,当晚,三人在港窑路和东山大道交汇处汇合后,分别驾驶三轮摩托车、踏板摩托车,同年11月26日凌晨来到点军区**项目二期**区工地外墙处。三人从外墙下面的缝隙钻进工地,将堆放在外墙附近的扣件装进准备好的蛇皮袋里,并约定第二天再来盗窃剩余扣件。三人将扣件卖给伍家岗区**村经营废旧回收站的张某某,卖得共计人民币7000余元,三人各分得2000余元。2019年11月27日凌晨,该三人按照之前的路线和作案手段,盗得扣件,并卖给了张某某,卖得共计人民币7000余元,三人各分得2000余元。

2019年12月16日,经宜昌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扣件价格合计人民币216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童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谭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宜昌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谭某某指认现场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进认罪态度好、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罪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周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媛媛

2020年8月25日

                  

:

1.被告人周进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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