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2010号
被告人周远辉,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51980********,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街道**村**。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2月13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30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远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远辉至北仑区霞浦街道霞南村东山南路68号-02,推门入室,窃得被害人卢某某放在床边柜子上的一部金某某手机。
2.2020年5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远辉至北仑区**街道**路**号,推门入室,窃得被害人张某甲放在床边的一部oppo r9s手机(价值人民币390元)和一部vivo y93手机(价值人民币624元)。
3.2020年5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远辉至北仑区**街道**村**号,推门入室,窃得被害人普某某放在床边的一部华为畅某某10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1169元)和一部oppo手机。
4.2020年5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远辉至北仑区**街道**村**路**号,推门入室,窃得被害人谢某某放在床头桌上的一部华为荣耀8手机(价值人民币530元)。
5.2020年5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远辉至北仑区**街道**村**路**号,推门入室,窃得被害人汪某某放在床边上的一部vivo y55手机(价值人民币115元)。
6.2020年6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远辉至北仑区**街道**门**号,推门入室,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坤放在床边的一部vivo手机。
7.2020年6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远辉至北仑区**街道**村**路**号,推门入室,窃得被害人张某乙放在床边上的一部oppo手机。
被告人周远辉分别于2020年5月28日、2020年5月31日、2020年6月2日将其窃得的vivo手机、oppo手机、华为手机等九部手机卖给林某某(另案处理)。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周远辉在北仑区新碶街道易佰良品酒店8238房间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远辉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远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远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系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远辉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远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双寿
检察官助理:卢娉娉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远辉现羁押于北仑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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